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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依法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18-10-15 浏览次数:1572  

      【案    由】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被不起诉人伍某,男,28岁,户籍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因非法持有毒品嫌疑,于2013年1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起诉意见书称:2013年11月8日21时许,民警协助深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对林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另案处理)供述的情况进行核查时,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xx花园xx单元内,抓获犯罪嫌疑人伍某,当场查获疑似毒品“K粉”12281客、疑似毒资人民币80500元及相关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后经鉴定,缴获的其中11375克疑似毒品中检出氯胺酮。
       被不起诉人伍某的辩护人称:犯罪嫌疑人伍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如下:1.无证据证明伍某主观上明知房间内藏有毒品仍实际持有,且查获的毒品包装袋上没有提取到伍某的指纹,不能证明毒品是伍某持有的;2.伍某的毒品尿检为阴性,证明伍某不吸毒,另外也无证据证明伍某贩毒,在伍某不吸毒不贩毒的前提下,伍某非法持有毒品显然不符合常理;3.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报告书》中,均未补充任何确定伍某犯罪的罪证;4.不能排除查获的毒品是林某放到伍某房间内的合理怀疑。综上分析,故起诉中指控伍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争议焦点
       伍某是否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如下决定:
       决定对伍某不起诉。
       涉案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被不起诉人的手机三部、银行借记卡5张依法予以返还。
      案例评析
       本案中,侦查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在二次补充侦查中,均未能补充伍某犯罪的罪证,可见犯罪嫌疑人伍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检察院采纳了国晖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伍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17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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