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诈骗罪。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9月2日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14日被逮捕。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牛栏前大厦xx楼注册成立深圳市xx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和浙商xx商品交易、大连xx交易中心、xx证券等现货、证券及交易平台合作,在未取得期货、外汇经营资质的前提下,利用平台炒作期货、外汇。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担任业务员,伙同其他嫌疑人,采取在QQ、微信中扮作成功女士,按照“活术”与客户进行聊天,通过虚构的高额回报,收益吸引招揽投资者,在上述平台注入资金炒买期货、外汇等。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朱某某等人将经营地址迁至龙华区民治街道xx号,另外成立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从事上述业务。经审计,非法经营的数额达人民币300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辩护人辩称:1.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吴某某客观上也没有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3.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认错态度诚恳,能如实供述案件全过程;4.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年纪轻,现实表现好,不起诉不至于危害社会。
【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不起诉?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查院决定如下:
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故采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决定不予起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XS024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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