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被不起诉人罗某,男,1986年8月18日生,系深圳市xx科技公司客服部主管,暂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起诉意见书称:深圳市xx科技公司通过研发并上线运营具有赌博性质的“股神对对碰”游戏软件非法获利。参赌人员注册成为该游戏的会员后,出资兑换游戏的虚拟货币“元宝”、 “佥豆”,并以此为筹码在该游戏的多种模式中赌上证指数、美元指数、黄金指数、比特币指数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涨跌。公司从会员的筹码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股神对对碰”游戏于2016年10月份开始设计研发,于2017年4月份上线运行。经鉴定,直至案发时,该游戏共计充值人民币1428821.58 元,该金额包含了公司及代理商用于测试的充值金额。被不起诉人罗某系公司客服中心的客服总监,负责统计新注册玩家、充值金额等数据上报,并向招商部客服人员介绍该游戏的功能并解答问题。2017年9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组织民警对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搜查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抓捕。罗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承担刑事处罚。
被不起诉人罗某的辩护人称:1.“股神对对碰”不是赌博游戏,运营该游戏的平台也不是赌博网站,罗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2.刑法打击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员和犯罪骨干人员,即使该公司股东和负责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是罗某只是普通雇员,不应被认定为有罪;3.罗某没有从事法律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不属于共犯,即便认定罗某构成犯罪,罗某也是被诱骗,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意,犯罪情节轻微。综上,请求检察院对罗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争议焦点】
罗某是否成立开设赌场罪?能否不作出起诉?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如下决定:
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罗某实施了开设赌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有悔过表现,依据《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国晖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罗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XS046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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