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中山市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宋某,男,1967年12月10日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日被批准逮捕。
中山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称:2017年5月份开始,何某、邓某、宋某娟(均另案处理)在我市东区库充大街西四幢A型三楼以共同出资经营“来富棋牌室”为掩护,租用四楼零点户外有限公司的闲置办公室为赌博场所,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招揽赌客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抽水牟利。何某、邓某、宋某娟还以每日100 元至300元不等的工资雇请陈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负责看场、管理水钱,雇请何某飞(另案处理)在四楼负责望风及给赌场参赌人员开门,雇请吴某(另案处理)在大楼下的停车场处负责望风,雇请被不起诉人宋某在三楼棋牌室从事服务并进行望风;并给上述人员配置了对讲机用于相互沟通。同年6月27日晚上,公安人员在东区库充大街西四幢楼下停车场抓获吴某,在三楼来富棋牌室抓获被不起诉人宋某,在四楼零点户外有限公司办公室抓获何某、邓某、宋某娟、陈某、何某飞及二十余名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46700元、赌场抽水钱人民币5700元及对讲机、扑克牌等物品一批。宋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承担刑事处罚。
被不起诉人宋某的辩护人称:犯罪嫌疑人宋某主观上没有营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加之其为人恳厚老实,现实表现好,又能深刻反省自己的过错。希望检察院能对辩护人不起诉辩护意见予以慎重考虑,并敬请采纳。
【争议焦点】
宋某是否成立开设赌场罪?
【处理结果】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如下决定:
决定对宋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宋某实施了开设赌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是从犯,有悔过表现,依据《刑法》第37、27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国晖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宋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XS0368档案编写】
国晖所的独特优势
2004年成立的正规律所
422多名专职律师
9670位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
全国各地17家分所
办公面积9000多平方米
知名的律所委托更有保障

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