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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寻衅滋事?

发布时间:2024-03-04 18:26:03 浏览次数:116  

引导语:亲友涉嫌寻衅滋事罪,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是非常有必要的,当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如需委托律师,可点击咨询】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行为的“随意性”是共通于寻衅滋事罪各种罪状的要素,在总体上包含了“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两种主要表现,表明了行为人在作案理由、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上具有随机性。

在处罚问题上,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殴打行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

情节恶劣: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拦辱骂恐吓:通常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

情节恶劣: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

损毁财物,是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

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情节严重: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主要发生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内。可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亲友涉嫌寻衅滋事罪,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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