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成功案例 > 文章页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3004  

      【案   由】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12月23日生,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太平镇xx村xx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6月18日生,户籍地:江西省永丰县陶唐乡xx村xx号。
       上述二被告人因嫌疑犯过失致人死亡于2014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8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韩某某到龙华新区观澜街道xx工业园xx栋xx房间实施盗窃,将被告人吴某某的钱包内的2400元现金盗取,随后被吴某某发现。被告人吴某某及被告人陈某某将韩某某堵在房间后,吴某某到房门外报警,韩某某因为惧怕被抓捕往阳台逃窜,随后从洗手间的小窗爬到阳台的防盗栏外边,陈某某、吴某某二人因担心韩某某逃脱,用手拽拉韩某某的裤子、衣服,韩某某因用力失去十衡而坠下一楼,随即死亡。民警接到报警后,在案发现场当场将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韩某某符合生前高坠死亡。
       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控罪,但称当时没来的及抓住被害人韩某某,他就已经掉下去了。
      被告人吴某某承认控罪,但称当时怕韩某某逃脱及失足掉下去,才想去拉着他,没来的及抓住被害人韩某某,他就已经掉下去了。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吴某某的过失行为在情节上极其轻微,被害人应该对自身坠楼行为负主要责任;2、被告人吴某某本身是韩某某盗窃行为的受害人,被害人自身行为的违法行为是其坠楼死亡的诱因;3、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起的作用较小,且其并无造成被害人伤害的行为,吴某某过失行为的目的是要将被害人绳之以法;4、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应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虽然本案中被害人不至于对其违法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但对于其入室盗窃的行为应承担后果;5、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请法庭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在报案后现场等待,并依派出所传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动投案,系自首。根据陈某某、吴某某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可对陈某某、吴某某减轻处罚。鉴于吴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采信其辩护意见,予以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239档案编写

国晖所的独特优势

2004年成立的正规律所

422多名专职律师

9670位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

全国各地17家分所

办公面积9000多平方米

知名的律所委托更有保障

400-6262-163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资深律师推荐

陈 浩资深律师

籍 贯:重庆

语 言:汉语、英语、日语

开始执业时间:2013年10月

执业证号:14403201310092598

学 历:硕士

职 务:律师

时秋芳资深律师

籍 贯:贵州省贵阳市

语 言:普通话、英语

开始执业时间:2001年11月

执业证号:14403200111435531

学 历:本科

职 务:律师

王艳平资深律师

籍 贯:广东深圳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2006年11月

执业证号:14403200611996185

学 历:本科

职 务:律师

周 田资深律师

籍 贯:新疆

语 言:普通话、英文

开始执业时间:2017年11月

执业证号:14403201711293515

学 历:硕士

职 务:律师

蔡晓红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蔡晓华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陈 楠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陈远平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陈运健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陈泽强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郭思瑶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韩 伟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何 姿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何晓芳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姜文静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李春梅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李俊杰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李婷婷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李伟鹏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李易泽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连 萌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不同的律师造就不同的结果,请个专业律师让您的亲人免受牢狱之灾

浏览更多>>

马上咨询,及时摆脱牢狱之灾

立即填写留言 

马上咨询,及时摆脱牢狱之灾

姓名:

电话:

亲属/朋友被拘留城市:

咨询问题:

确定
咨询中心

微信扫一扫


400-6262-163

立即咨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