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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3-25 浏览次数:746  

      【案   由】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3月4日生,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xx工业区xx栋xx室。因嫌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1日下午7时许,因之前李某辉与杨某某在工作中产生矛盾,李某辉认为是杨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挑衅,故李某辉和李某庆将被告人李某某叫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世纪工业区xx百货门口与被害人李保某以及李某庆、史某某一起协商解决矛盾,被告人李某某到了xx百货门口后坐在被害人李保某的身旁,被害人李保某随即用右手勒住被告人李某某的脖子,同时左手用饮料瓶打被告人李某某的头部,并压低被告人李某某头部用膝盖顶被告人李某某的下颌,被告人李某某挣扎中掏出身上携带的水果刀捅向被害人李保某,见被害人李保某被捅伤,李某庆、史某某两人过去帮忙殴打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便用刀再次捅向被害人李保某,并致被害人李保某受伤倒地后逃跑,被害人李保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保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大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控罪,但称当时其没有逃跑,是对方欲追打其才跑的。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了自卫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李某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人身遭到不法侵害时为防卫自已免受伤害而持刀伤害不法侵害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被叫到现场突遭被害人及其同伴的不法侵害,为了其自身免受伤害而持刀还击,该行为本属正当防卫行为。但被告人持刀连续捅刺的防卫强度与被害人等人用饮料瓶和徒手殴打的侵害程度比较,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防卫过当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后果严重,不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但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XS55-1653-1351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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