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庭审中反悔,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4-03-11 18:42:00 浏览次数:68
引导语: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如何找律师无罪辩护,点击咨询】
什么是认罪认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这里得犯罪事实,是指主要得犯罪事实,如果对个别事实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是不会影响到认罪情节的认定的。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在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有无退出违法所得、主动赔偿、主动缴纳罚金等悔罪表现,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一般来说越早认罪认罚,从宽力度会越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的,应受具结书内容的约束,有义务配合推动具结书的履行。
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后,也就是进入审判阶段后,如果当事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会如何处理呢?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4条规定可知,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原本有机会通过认罪认罚制度获得从宽处理,但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而试图通过庭审时反悔来获得更轻的判决结果,等待自己的极有可能是更重的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珍惜国家给予的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优惠”,审慎对待撤回权,防止因一时“任性”错失被从宽对待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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