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最多可以减多少年?
发布时间:2024-03-11 18:43:13 浏览次数:61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可以看出,减刑的对象不包括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那么,减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犯罪分子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犯罪分子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犯罪分子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犯罪分子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犯罪分子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犯罪分子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需要知道的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另外,从减刑的性质来看,减刑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减刑权,应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行使。监狱机关只有减刑的申报权,没有减刑的决定权,而减刑的决定权却由人民法院执行。《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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