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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9-04-18 浏览次数:2373  

      【案   由】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3年12月18日生,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x路xx栋xx楼xx号,捕前常住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xx座xx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被逮捕。2006年12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处以强制戒毒六个月;2012年9 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处以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11月18日,又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强制戒毒二年。2013 年4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7日17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邓某某租住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xx座xx房内大厅沙发上查获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两包(分别净重0.94克、1.45 克),在茶几下的眼镜盒内查获白色晶状体疑似毒品三包(净重0.61 克、0.40克、8.65克),绿色、红色颗粒状疑似毒品15.23 克,在沙发后墙角查获红色颗粒状疑似毒品共重1089. 86克,在天花灯管旁查获红色颗粒状疑似毒品共重1656.77克,在卧室电视机下查获红色颗粒状疑似毒品237.26克。
       经鉴定,从查获疑似毒品的1、2、6、7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3-5、8-19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邓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称其曾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确认书。
       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称:1.邓某某所持有的毒品未流入社会,且其系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故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邓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其当庭认罪,还在羁押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书,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3.邓某某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淡薄,误入歧途,具有可改过自新的希望,故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邓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 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本案所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随案移送的四部手机,依法返还给相关被扣押人。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确认书,当庭亦表示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02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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