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庭外和解而自愿撤诉,法院可准许!
发布时间:2019-07-08 浏览次数:1193
【案 由】专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某,女,1991年8月13日生,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xx村xx组。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xx路xx号xx栋。
原告诉称:2013年07月01日,案外人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键盘套”的外观设计专利,后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ZL20133029XXXX.9, 授权公告日为: 2014年01月01日。案外人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针对该专利于2014年2月13日向专利局申请出具了评价报告,以证明该专利权的稳定性、实用性及新颖性。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专利号为ZL20133029XXXX.9的外观设计为案外人何伟研发,后被合法转让给原告,原专利权人于2017年09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此变更于2017年09月29日在33卷3902期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20133029XXXX.9的外观设计外观新颖,应用于装放键盘,作为支撑及保护键盘使用,能够给原告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未获得原告合法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量制造、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33029XXXX.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在互联网上大量销售。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委托代理人,针对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所开设的网店内展示的侵权产品,于2018年04月19日进行了网购,快递公司为xx速递,单号为: 71047622xxxx。经对比,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的“新品热卖9寸10寸通用无线蓝牙键盘皮套安卓苹果微软通用触摸支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号为ZL20133029XXXX.9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基本相同,且被告在阿里巴巴网店上展示的公司介绍等信息,证实了其具有制造和销售原告专利产品的行为。
被告成立于2007年1月26日,经营范围为互联网的技术开发 (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产品、电源产品、五金制品、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计算机软件(不含音像制品)与硬件的技术开发 (不含生产、加工)与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生产制造并销售与原告的专利号为ZL20133029XXXX.9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完全相同的产品,已构成侵权,且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33029XXXX. 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律师费1万元以及公证费1600元,共计916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两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额?需支付多少?
【处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中,原告蔡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申请撤诉。2018年11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原告蔡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法院可予以准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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