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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为林某辩护,八个月有期徒刑变四个月拘役

发布时间:2019-08-05 浏览次数:1172  

      【案  由】盗窃罪。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林某,男,1997年生,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
       2018年11月22日凌晨4时许,林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购物公园XX酒吧内与被害人梁某喝酒,趁梁某起身期间,将其放在沙发上的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75元)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所盗手机卖给街头收二手手机的男子。2018年12月3日20时35分许,公安民警在本市福田区香梅地铁站内将被告人林某抓获。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林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梁某某赔偿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梁某某对被告人林某表示谅解。
      争议焦点
       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处理结果
       2019年3月5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评析
       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的辩护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一个点。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本案应当以盗窃罪认定为宜。林某与被害人梁某是朋友关系,在一起喝酒期间将被害人手机盗走。事后林某委托其家人积极和被害人联系,并赔偿了被害人所受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努力下,将原本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改成了拘役四个月。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65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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