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2024-05-29 18:13:01 浏览次数:254
引导语:与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张某涛的办公桌上摆放着一本厚厚的卷宗,这是一起较为离奇的案件——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卧床十余年,竟突然产下一子,孩子的父亲到底是谁?和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吉林市乡下某村的老李家遇到了一件闹心事——老李的女儿楚楚(化名)早年因感情受到创伤患上精神疾病,年纪虽然只有30岁,却已卧床十余年。楚楚从不外出,也不能与人正常交流,只与父母共同生活,平时就单独居住在老李家西侧的厢房内。突然间,楚楚毫无征兆地生下了一个白白胖胖的婴儿,街坊邻里对老李一家指指点点、议论纷纷。
楚楚产子事件发生后,老李第一时间向警方报了案。此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坚持不懈地开展全方位分析研判和证据搜集,老李夫妇也在绞尽脑汁回忆着身边人的异常行为,一个个怀疑目标出现,经过检方和警方共同研判后,却又一个一个排除。
正当办案人一筹莫展的时候,同村村民于某的母亲的出现使案件出现转机。于某的母亲悄悄地对楚楚的母亲说:“老姐姐,我儿子承认了,孩子是他的,我们给你家拿点钱,咱们私了吧,你们就别跟警察说了……”同时还表达出于某愿意抚养这个孩子长大之类的话,听到这,老李夫妇的内心极其复杂,但李某夫妇最终并未选择私了,而是第一时间联系办案民警。于某很快落网。
经警方讯问,于某如实交代了他趁被害人家属不备以及家中无人之机,先后两次进入被害人房间,并在明知楚楚系重症精神病人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于某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最终,船营区人民法院对于某因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愿,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是一项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妇女死亡、伤残的后果,因此,强奸罪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
强奸罪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2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与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趁被害人家属不备以及家中无人之机,先后两次进入被害人房间,并在明知楚楚系重症精神病人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船营区人民法院对于某因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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