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及处罚
发布时间:2024-05-29 18:13:54 浏览次数:189
引导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等),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指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国有单位的资金。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中的常见罪名。《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上述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处罚问题上,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将从重处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低第5、6条规定可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等),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另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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