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卖淫构成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4-07-02 10:27:06 浏览次数:49
引导语: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也是犯罪的一种,情节严重的,将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卖淫嫖娼活动是社会丑恶现象,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容留卖淫者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为卖淫嫖娼提供便利和市场,势必促进卖淫嫖娼的发生,极大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为《刑法》所禁止。
行为人明知自己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还故意实施这种行为,符合容留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上述场所既包括提供固定的或者不固定的、短期的或者长期的卖淫场所,也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场所(如私人住宅、宾馆、饭店、餐厅、歌厅、理发店等)容留他人卖淫,还包括在流动场所(如汽车、轮船)中容留他人卖淫。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8条可知,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量刑上,《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第361条还规定了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条、第35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要注意的是,特定行业容留卖淫的主要负责人,比如旅馆业、饮食服务业等,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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