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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望因寻衅滋事被公诉,国晖律师巧辩护

发布时间:2020-01-14 浏览次数:905  

      【案  由】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魏某望,男性,1987年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
       公诉机关诉称,2017年5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魏某生、汤某军等人来到被害人熊某凤、赵某风、熊某和熊某容经营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松元河南新村熊哥快餐店(以下简称“熊哥快餐店”)内吃饭。就餐期间,魏某生与熊某因琐事产生争执,后熊某将魏某生、汤某军等人赶出熊哥快餐店。次日早上,魏某生的儿子被告人魏某望来探望魏某生时得知上述事项,便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魏某安、廖某顺、廖某华、汤某军、陈某元等人和魏某生一起来到熊哥快餐店。进入快餐店后,魏某望、魏某生便要求熊某对魏某生进行道歉,在遭到熊某拒绝后,便对熊某进行殴打,熊某凤、赵某风、熊某容见状便上前劝阻,在此过程中,魏某望、魏某生、魏某安、廖某顺、廖某华、汤某军、陈某元等一行人将熊某凤、赵某风、熊某打伤并对店内的物品进行打砸。案发后,2017年5月5日11时47分许报案至公安机关,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2017年5月10日先后将被告人魏某望和汤某军抓获归案。魏某望被抓获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魏某安、廖某顺、廖某华、陈某元。2017年5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熊某头皮挫裂创伴右额骨外板骨折,肢体及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熊某凤左眼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赵某风右手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魏某望、魏某生、廖某顺、魏某安、廖某华、汤某军、陈某元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熊某、熊某凤、赵某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争议焦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是否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寻衅滋事罪。在接到委托后,国晖律师立即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在庭审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熊某对犯罪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魏某望为初犯,且是为父亲受辱讨公道而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魏某望在案发后主动授意其家属进行大额赔偿,已经履行,并获得被害人一方充分谅解。
       四、被告人魏某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都认罪,供述与认罪态度稳定。
       五、被告人魏某望揭发并带领侦查机关抓获本案四名同案犯,构成立功。
经过庭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受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魏某望有立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XS027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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