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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国晖帮助丈夫挽回婚姻

发布时间:2020-01-15 浏览次数:1057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女,汉族,1984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X号。
       被告柯某宇,男,汉族,1974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苑X座。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6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月18日生有一女,姓名柯某希。婚后因被告未能尽家庭责任和夫妻责任,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原被告已经分居生活。原被告曾多次协商离婚,被告提出同意离婚和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5000元,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离婚。为了维护合法自身权益,原告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婚生女柯某希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据实由原、被告各承担半。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还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而且被告也没有法定的离婚事实理由,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尤其是双方还有共同的孩子,因此被告不希望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关于双方结婚时摆酒的事情,由于被告爷爷去世,按照潮汕老家习俗,不能摆酒,这与原告及其父亲都商量好的。被告在外做生意,但有回家陪原告及小孩,但因为小孩被原告带走,无法陪伴小孩。双方没有分居,去年过年时还一起去澳门,前几个月还一起在深圳家里住。希望原告回深圳住,双方慢慢沟通。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柯某宇离婚;
       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但是被告不同意离婚。国晖婚姻律师在接到被告的委托后,从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的方面发表了代理词,并指出双方不存在原则性的矛盾,希望可以和原告共同解决。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并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48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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