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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受贿157万,国晖律师介入辩护,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0-03-06 浏览次数:920  

      【案   由】受贿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0年3月29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苑xx栋。因本案于2017年6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0 年至2016年,被告人车某某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詹小某、张广某、孟凡某、庄清某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人员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7万元。
       (一)收受詹小某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
      2010年,深圳市华敦进出口有限公司人员詹小某代理出口退税业务,由于生产厂家处于敏感地区,按照国税相关规定,需要重新发函,如果回函正常,才能办理退税业务。詹小某找到时任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的被告人车某某帮忙,车某某通过给同事打招呼,帮助詹小某解决了出口退税问题,收受了詹小某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现金。
       2013年,詹小某在深圳市瑞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出口退税业务。一次其出口退税款项一直没有审批下来,詹小某找到车某某帮忙,车某某找同事打招呼后,詹小某拿到了出口退税款项,车某某收受了詹小某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现金。
      (二)收受张广某贿赂款人民币130万元
      2016年,被告人车某某在担任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任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关照从事税务业务代理生意的张广某(另案起诉),在发票升位、发票增量、公司风险监控解除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车某某多次收受张广某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30万元。
      (三)收受孟凡某贿赂款人民币6万元
      2016年,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工作人员孟凡某因企业会员税务问题找被告人车某某帮忙,车某某在税务咨询、相关企业发票升位、增量等方面给予其关照。2016年4月的某一天晚上,孟凡某让司机欧阳星辉到车某某住处附近将人民币6万元现金送给车某某。
      (四)收受庄清某贿赂款人民币6万元
      2016年,深圳市前海正能量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庄清某为了将公司资质由C级升为B级,找被告人车某某帮忙,车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帮助庄清某公司顺利升级,收受了庄清某贿赂款合计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车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其接到单位电话通知后,主动去纪委接受调查,并主动交代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检举黄子棱受贿约100万元,系立功。
       被告人车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依法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车某某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车某某的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注意:贪污157万属于刑法中数额巨大,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国晖律师从犯罪者的积极认罪态度出发,阐述了其接到单位电话通知后,主动去纪委接受调查,并主动交代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经查实,被告人在接受单位调查谈话时否认收受涉案公司财物以及和该公司存在经济往来,随后其所在单位将案件线索移送办案机关,办案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接受调查谈话,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家属已代其退回全部赃款,故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属于从轻处罚,辩护算得上是成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07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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