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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为什么只判了3年!

发布时间:2020-03-10 浏览次数:1772  

      【案   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蒲某某,男,,户籍地:湖南省地中方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并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蒲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深圳市龙岗区xx路xx号xx房为经营点,从深圳市华强北“金龙市场”等地购进旧手机及假冒手机配件后,采取“翻新”加工等手段,非法加工生产畅享5、畅玩4、荣耀7等各型号假冒华为手机,并通过淘宝网对外销售牟利。2018年4月,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蒲某某,现场缴获畅享5、畅玩4、荣耀7各型手机共57部(其中5部带包装盒),同时缴获销售用笔记本电脑1部、加工工具一批。经核实,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蒲某某通过“xx通讯电子数码城”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华为各型手机金额达381785.52元。按照各型假冒手机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现场查获的57部假冒手机价格为30979.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某某的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蒲某某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淘宝销售金额38万余元当中有28万元是真实交易,其余均为刷单的虚假交易,而且28万元中有70%是没有经过翻新直接销售的二手手机,30%才是翻新手机的销售记录。
       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关于犯罪金额问题。被告人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翻新手机的金额应系侦查机关认定的287828.52元,而且这部分金额中有70%以上是直接销售的二手手机,翻新的金额只有30%左右。2.因被害单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应被采纳。3.被告人在淘宝网店上销售的是真实的二手华为手机,其从2017年6月起开始销售,时间短、金额少。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罪行。5.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主观恶性小,系初犯。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蒲某某是否能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蒲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假冒华为手机57部及笔记本电脑1部、螺丝刀3把,予以没收处理。
      案例评析
       被告人蒲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三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412765. 0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淘宝网店销售记录中有刷单的虚假交易应予剔除,但现有证据太少,只有被告人一人的供述为证,被告人蒲某某无法提出刷单的具体证据或线索,故不被法院采纳。但国晖律师从被告人蒲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角度出发做从轻辩护,最终法院予以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18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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