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油气罪,判刑相关与共犯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20 18:01:01 浏览次数:335
盗窃油气依然是盗窃,但在盗窃的过程中还可能涉及一些有针对性的刑事罪名,如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如果自己的亲朋因为此类罪名被拘留、逮捕的,建议第一时间让律师介入会见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合《刑法》和《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盗窃油气有:
1. 涉及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构成中的“危害公共安全”:
(1)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2)采用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
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 盗窃未遂的处理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
(2)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3倍以上的;
(3)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共犯的处理
在共同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中,实际控制、为主出资或者组织、策划、纠集、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对于其他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
在输油输气管道投入使用前擅自安装阀门,在管道投入使用后将该阀门提供给他人盗窃油气的,以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有关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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