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
发布时间:2020-08-17 17:44:21 浏览次数:83
法条摘录:《刑法》第279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具体理解和认定可有:
(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相反的情形,以及冒充已被撤销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足以使对方信以为真。
如果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成立《刑法》第372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不要求骗取某种利益)。如果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他人好处的,单纯声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或者为与对方恋爱或与对方结婚,仅向对方声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成立犯罪。
(3) 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财物的,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① 如果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的,成立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4)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成立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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