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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近百万元,国晖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1-05-18 浏览次数:4411  

      【案   由】盗窃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3月23日被监视居住,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利用到本市罗湖区xx珠宝交易市场xx珠宝行购买彩色宝石之机实施盗窃,其要求该珠宝行提供各式彩色宝石以供挑选,并在柜台前假装认真挑选,趁珠宝行人员不备,利用身体及左手臂的遮挡,将装有彩色宝石的塑料袋藏在右手手持的手机下面,并在放手机时连同装有彩色宝石的塑料袋一起放入胸前的单肩包内,最后再购买少许彩色宝石,便离开该珠宝行。2020年2月25日14时许、3月6日15时许、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分别采用上述作案手段在该珠宝行盗窃彩色宝石若干。
       2020年3月18日21时许,民警在本市罗湖区东门北路xx楼xx房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现场缴获彩色宝石一批;同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另一住处本市龙岗区xx室缴获彩色宝石一批。经鉴定,被盗的彩色宝石总质量2321.7 克,价值人民币905, 924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王某某已全部退赃,从客观上分析,没有行为的实害性。2、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彩色宝石藏匿地点,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因生活所迫且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王某某正值壮年,专业技能过硬,据其自述,在案发前,其已着手准备申请光宇珠宝领域的两项专利。5、被告人王某某父母年迈,没有经济来源;儿子年幼,尚无自立能力。6、被告人法定减少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被告人全部退赃,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系因生活所迫,一时糊涂,且随时准备退还盗窃彩宝,所以从未销赃。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其家庭环境及身体状况,请合议庭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王某某是否能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其法定刑是在10年以上。被告人家属委托国晖律师帮其辩护,国晖律师经过庭前沟通、开庭审理、庭后补充辩护意见,从被告人主观及客观层面为其做从轻减轻的辩护,最后法院支持国晖律师大部分建议,最后判被告人王某某5年有期徒刑,家属及被告对本案的结果都比较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XS034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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