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特殊的行为也是受贿,千万小心!
发布时间:2021-08-13 17:46:33 浏览次数:33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视为受贿。受贿达到一定的数额或具有一定的严重情节,即可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有三个量刑幅度,而其中最重的量刑为: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可见,受贿罪处罚还是很严重的,甚至于可以是死刑。为预防日常不小心的受贿犯罪行为,我们需要了解一些特殊构成受贿的行为,以下列举四种:
一、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二、收受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三、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可以定性为受贿。
四、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可以定性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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