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涉危险驾驶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3-07-31 浏览次数:1135
【案 由】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因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与朋友在深圳市福田区吃饭,期间其有饮酒。22时10分许,吴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滨河大道,行驶至深圳市盐田区惠深沿海高速坪盐通道隧道路段时,与钟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钟某某遂报警,处警民警到场后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XX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19mg/100mL。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依法认定,吴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钟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国晖律师从被告人吴某某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请求法院对吴某某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吴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事故损失并取得谅解,最后法院鉴于吴某某上述行为决定可予以从轻处罚,再加上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依法从宽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百五十五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PHXS000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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