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猥亵儿童被判刑,国晖律师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次数:920
【案 由】猥亵儿童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因本案于2022年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2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女,12周岁)是师生关系。2022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与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X街XXX村X路X巷XX号XXX房的被害人徐某某进行微信聊天期间,以言语诱导、发送不雅视频、图片等方式,引诱被害人徐某某拍摄阴部照片并微信发送给其,其亦拍摄阴茎照片并微信发送给被害人徐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3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为解决案件,委托国晖律师处理,分析案情后,国晖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钟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钟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钟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予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适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教育机构教师,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猥亵行为,依法从严惩处。辩护人上述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经过调查审理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先行羁押的12日予以折抵刑期,即刑期自2023年2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二、禁止被告人钟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看护等职业。
【案例评析】
本案系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对孩童(包括男孩和女孩)实施的淫秽行为,其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国晖律师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钟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应酌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1年3个月的判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SHXS0131-468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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