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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国晖律师争取到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1043  

      【案   由】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袁某,女,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住广东省东莞市。因诈骗嫌疑,于2023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于2024年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释放并于2024年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检察院依法查明,被不起诉人袁某案发前系A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发展代理商、按照公司指令报价、确认收款、安排发货、售后等工作。
       2020年始,被不起诉人袁某负责与公司代理商B公司对接业务,期间,袁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调高货物价格报价给B公司并要求将货款转至其个人账户,后续袁某则将高出公司价格部分的货款扣留在个人账户内,以上述方式共侵占A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360630元。
       B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报案。2023年12月11日,袁某在民警联系下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2024年1月2日,袁某家属赔偿A公司损失,A公司对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不予起诉?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职务侵占罪。本案犯罪嫌疑人袁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玉塘派出所刑事拘留后,袁某家属袁东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在会见袁某并与办案民警沟通后,国晖律师主张本案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并协助家属与袁某公司进行退赔,获得公司谅解,并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被成功取保;案件在检察院阶段,袁某本人对涉嫌职务侵占罪予以认罪认罚,最终检察院决定对本案做不起诉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刑字第055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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