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国晖为其成功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4-07-26 浏览次数:887
【案 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邵某,性别:男,出生日期:1974年X月X日,住址:广东省茂名市。
辩护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犯罪嫌疑人邵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24年4月1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后被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邵某家属征得其本人同意,委托国晖律师作为邵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会见邵某,向邵某了解了大致案件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可以对邵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相关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6年,邵某被一个叫张某的人发展交了7万元进入传销组织,2017年便离开了组织。邵某在组织的这一年里,直接发展的下线分别是曾某和黄某,其中黄某大约发展了3个人,其中一个叫彭某,其余人员情况邵某均不清楚。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纯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根据邵某陈述的案件情况,邵某在组织的一年里,其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只有2名,加上下线发展的人员尚不足30人,其在本案中的层级和人数极有可能达不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而且,邵某在组织期间,没有积极发展下线,没有组织下线人员上课培训、开会等,也没有收取下线人员的资金,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本案邵某涉嫌的不是社会危害严重的暴力型犯罪,且邵某自2017年离开组织已达七年之久,这期间也一直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本身不具有严重的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辩护人认为,对邵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至于发生串供的可能,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邵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申请人恳请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对邵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邵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处理结果】
2024年5月21日,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向邵某发放了北公银取保字[2024]002**号《取保候审决定书》。
【案例评析】
本案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本案中,2024年4月25日,国晖律师通过会见嫌疑人后,于4月30日向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5月21日,公安机关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于当日释放。当事人及其家属都对该结果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邕晖刑字第005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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