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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国晖为其争取到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09-21 浏览次数:884  

      【案   由】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不起诉人:许某,男性,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3年6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7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于2023年9月14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国晖(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3月20日,犯罪嫌疑人邓某(另案处理)以被不起诉人周某名义与惠阳区XX镇XX村委会XX村XX小组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以14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小组XX陂5900平方米土地50年,后有廖某等12名户主村民签名。之后,犯罪嫌疑人邓某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向廖某等人支付土地转让费用,廖某在收到上述土地转让费用后,已分发给XX小组的村民。同时,犯罪嫌疑人邓某与被不起诉人周某、赖甲、赖乙、周甲、许某商量,按照每10%股份作价人民币14万元的价格让五人入股上述土地股份,其中被不起诉人周某占股30%,被不起诉人赖乙及邓某各占股20%,被不起诉人周甲、赖甲及许某各占股10%。
       2017年10月,经过被不起诉人赖甲介绍,周乙找到被不起诉人周某欲购买土地。经过被不起诉人周某与犯罪嫌疑人邓某等股东商量,六人同意将上述土地转让给周乙,并于同年10月14日签订《转让协议》,将上述苏三小组5900平方米土地以54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乙。签订协议后,周乙通过现金形式及转账形式支付上述款项。
       上述涉案土地卖出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等人向被不起诉人赖甲支付了50.8万元,后续花费了30万元作为手续费,共剩余462万元。之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按照每10%股份作价46.2万元将上述款项分给了其余5个股东。后因涉案土地性质原因,无法开发建设使用,被不起诉人周某等人便将土地款项退回给周乙。2023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许某自动到案。
       国晖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许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的辩护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并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国晖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许某在整个事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本案既没有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破坏,也没有对土地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干扰,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3.许某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前往派出所协助调查,是主动投案,到案后已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在2021年底,周某与周乙协商处理退地退款事宜时,许某已经退出获得的全部收益46.2万元。
       综上,许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恳请检察院综合全案情况,考虑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争议焦点
       对许某是否可以不予起诉?
      【处理结果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认为:
       许某实施了《刑法》第228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本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国晖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许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的辩护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并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最终,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国晖律师的意见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惠晖刑字第008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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