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国晖为其争取到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911
【案 由】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单位:广东XX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林某。
辩护人:王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单位广东XX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林某。2021年下半年,林某通过朋友认识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某辉(另案处理)后两公司达成合作。林某告诉林某辉被不起诉单位向供应商XX光电有限公司采购6寸蓝宝石双抛衬底价格系310元,林某辉便让其以380元的单价卖给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谈好林某辉拿70%的回扣。2021年10月,广东XX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便开始以310元的单价找供应商采购6寸蓝宝石双抛衬底并以380元的单价卖给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直至2022年4月,共向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5500片6寸蓝宝石双抛衬底总金额约人民币200万元,共计给林某辉回扣人民币27万元。
【争议焦点】
对黄某是否可以不予起诉?
【处理结果】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认为:
广东XX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实施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考察合格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东XX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23年12月18日,委托当事人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委托国晖律师参与案件办理工作,本案已在合规监督考察期内有效落实合规计划,经考察评定为整改合格后,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国晖律师的意见决定对广东XX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不起诉。委托人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顾字第044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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