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涉嫌抢夺罪,国晖律师为其争取到有期徒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24-12-03 浏览次数:452
【案 由】抢夺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0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湖南省衡阳县XX镇XX村X组X号。因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执行逮捕。后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年4月1日上午1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路过长沙市芙蓉区XX手机店时,见店内仅被害人唐某一人,便谎称其需要购买手机,在试用手机的过程中,称其还想购买蓝牙耳机,以此分散唐某的注意力,在唐某转身拿取耳机时,被告人杨某拿着其试用的一部黑色苹果14promax128G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480元)迅速逃跑,唐某当即发现后呼救并进行追赶,未果。
2024年4月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数额较大,并提交相关证据,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国晖律师作为辩护人,就杨某抢夺罪,根据其情节出具起诉阶段意见如下:
一、杨某本人及辩护人对杨某实施的抢夺行为,触犯了国家的刑法,认罪。
二、杨某系偶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杨某与家属均向受害人表示歉意。辩护人在会见杨某前,先去了涉案手机店,代表家属给受害人赔礼道歉,手机店当天没有开业;辩护人会见杨某后,杨某非常后悔,给手机店老板写了《悔过书》,辩护人在会见后,给手机店老板打通电话,代表家属及杨某本人道歉;通过手机短信,将杨某的悔过书发送给手机店老板,表达了杨某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悔过及对手机店老板的歉意。
三、恳请检察官能够从轻处罚杨某,能够建议量刑为缓刑或者拘役。杨某系初犯、偶犯,目前也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主观恶性不深,悔罪之心真切,认罪认罚,希望检察官及法官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对被告人杨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涉案手机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杨某从宽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国晖律师接到被告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的辩护人。国晖律师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没有异议,但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经过国晖律师跟检察官、法官的多次沟通,法院采纳了国晖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刑字第014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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