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ps离婚证被提起公诉,国晖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发布时间:2024-12-27 浏览次数:511
【案 由】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23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3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11月,被告人许某通过XX平台认识蒋某某,许某谎称自己是已婚离异,取得蒋某某信任后,二人线下见面并于2023年3月确立男女朋友关系。蒋某某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人许某交往,带许某见了家人后,蒋某某的弟弟提出要查看许某的离婚证。2023年8月20日晚,被告人许某在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路X号X花园X栋X座X单元X住处,通过淘宝搜索及微信,将其结婚证拍照及相关信息发给淘宝店家,要求店家为其伪造一本离婚证并修改结婚证上的女方出生日期。当晚,被告人许某将伪造的离婚证及变造的结婚证通过微信发给蒋某某,蒋某某发现是假证后于2023年9月7日报警。2023年10月28日,被告人许某接民警电话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受立案文书,拘留、取保文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情况说明,离婚证照片、结婚证照片,出生医学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随案移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许某供认不讳;5.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同意适用缓刑。
国晖律师受被告人许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阅读案卷及与许某了解案情,辩护人认为许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伪造了国家机关证件,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许某的主观恶性较小,伪造证件的目的、动机仅出于圆谎,属于偶然犯罪。
许某通过PS离婚证照片的方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主观上是出于隐瞒婚姻状况,该目的从道德上的评价是否定的,但不具有其他犯罪意图。其次,许某实施该PS离婚证的行为并不是有预谋、有组织的实施伪造行为,也不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属于偶然犯罪。
二、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危害后果。
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仅发给报案人蒋某,未对国家机关证件公信力造成影响。本案中许某通过网店PS的离婚证并未制作证件实体,且证件明显与真实离婚证差异较大,字体、相片与真实证件存在较大差异,涉案伪造证件照片未对外使用,仅发给蒋某,且被蒋某识破,且许某亦向蒋某承认实际情况,再未对外使用,未对国家证件的公信力造成影响,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许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自愿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许某无前科劣迹,此次涉嫌犯罪属于初犯。
五、许某有悔罪表现,且其行为已经受到了社会否定评价,其行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本着惩罚和教育改造相结合,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许某经过本案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有悔罪表现,并愿意痛改前非,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并积极修复原有家庭。许某也向蒋某赔礼道歉,并积极向蒋某赔偿。许某的行为已经受到惩罚和社会的否定评价,自2023年10月29日至11月10日期间被刑事拘留后,被原工作单位开除,后因背调无法通过,自2023年11月被开除以来一直待业,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直至今年7月才找到新工作。因家里还有一个一岁多的女儿需要抚养,许某也十分珍惜目前难得的工作机会。许某近期的遭遇,虽说是许某咎由自取,但许某已经受了社会的否定评价,但其配偶子女却是无辜遭受了磨难。
综上,恳请法院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许某进行小惩大诫,对其适用缓刑,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这个小家庭一个重建的机会。
【争议焦点】
对被告人许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系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国晖律师接到被告人许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国晖律师认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经过国晖律师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出具了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同意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书,最后法院也采纳该建议。委托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刑字第040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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