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因强奸罪被提起公诉,国晖律师成功为其争取到缓刑
发布时间:2025-01-03 浏览次数:522
【案 由】强奸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199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24年3月1日到案,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3月14日被逮捕。后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候某原系同事关系。2024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候某在深圳市南山区XX店吃饭喝酒,至2月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候某因公司宿舍关门无法回宿舍,于是与被告人彭某来到南山区XX酒店登记入住XX房。被告人彭某趁被害人候某醉酒(2024年2月7日5时19分至25分提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7mg/100ml)意识不清,在被害人候某入睡后强行压在被害人候某身上,触摸、亲吻被害人胸部、下体,后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候某下体。当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候某意识到其被侵犯,衣衫不整跑至酒店前台报警求助。2024年3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彭某赔偿被害人候某人民币12万元,获得被害人候某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强奸罪,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国晖律师受犯罪嫌疑人彭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彭某、查阅本案证据材料,经认真研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2.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3.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实施强奸行为是利用被害人睡着的时候进行抚摸、挑逗,应当区别于暴力压制、暴力胁迫型的强奸。
4.其系初犯、偶犯,系深圳市常住居民,有固定的住所和正当职业,且有较高的职业技能。
5.其母亲患有高血压,孩子也患有疾病需要马上手术,都需要被告人照顾和陪护;且其是XX大厨的主要厨师,长时间缺席可能会导致餐馆的经营更加艰难。
综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恳请法庭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彭某判处1年10个月或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对被告人彭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被告人彭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赔偿谅解情况等,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例评析】
本案系强奸罪。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查阅了案件证据材料和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彭某听取其陈述和意见,向办案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并如期参加庭审作罪轻辩护,对其判处1年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经过庭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委托事项办理完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刑字第0082号档案编写】
2004年成立的正规律所
422多名专职律师
9670位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
全国各地17家分所
办公面积9000多平方米
知名的律所委托更有保障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不同的律师造就不同的结果,请个专业律师让您的亲人免受牢狱之灾
立即咨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