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您醉驾如何才能“不坐牢”!
发布时间:2025-12-13 浏览次数:12
【案 由】 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XX系某公司职员。2025年9月26日02时06分许,XX与亲戚在广东省东莞市某镇路边烧烤摊吃宵夜时饮用啤酒约1500毫升,后驾驶冀FMXXXX号小型轿车从住处出发前往附近加油站加油,返程途中途经357省道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
经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鉴定,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8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当日,XX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XX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告知了XX相关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XX自愿认罪认罚。为争取从轻处理,XX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诉讼。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件卷宗材料,包括讯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记录、车辆信息等,全面掌握案件细节。律师多次会见XX,核实案件事实:XX具有合法驾驶资格,涉案车辆证件齐全且已投保交强险;其醉酒驾驶过程中未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未在高速公路行驶,无超员、超载、超速等严重情节;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其此前仅有一次赌博行政处罚记录,无刑事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无违反监管的行为。基于上述事实,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制定了“突出从轻情节、争取缓刑”的辩护策略。
【争议焦点】
XX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核心争议在于其是否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能否对其宣告缓刑。
【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庭审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详细阐述了XX具有的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并制定科学辩护策略。律师介入后,并未局限于表面案情,而是通过细致阅卷和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出多项对当事人有利的从轻情节,包括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事故无严重情节、悔罪态度良好、取保候审期间表现合规等,形成完整的从轻辩护体系。
律师的辩护意见逻辑清晰、依据充分,既尊重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又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法院采纳,实现了“罚当其罪、宽严相济”的司法效果,也为类似危险驾驶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益参考。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5)莞晖刑字第007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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