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9-10 18:02:37 浏览次数:319
强奸罪是我国《刑法》中明确的性质非常严重的罪名之一,处罚也很严格。所谓“强奸”,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与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
《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的多种处罚量刑,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1. 普通刑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 严重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2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强奸罪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
此外,在对强奸罪加重处罚的理解上,结合规定,可有:
(1)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 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 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 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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