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涉嫌寻衅滋事罪!
发布时间:2021-09-27 17:33:05 浏览次数:413
寻衅滋事属于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则可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是对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规定,其明确,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对上述“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进行理解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具有上述情况,即可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调查,符合起诉起诉条件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寻衅滋事罪,有很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这里建议如果自己的亲朋涉及该罪的,应当第一时间让律师介入辩护,争取不起诉,让自己的亲朋早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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