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1-10-21 18:00:18 浏览次数:387
《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具体可见《刑法》第176条: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另,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具体犯罪情节的认定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
1.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涉及刑事犯罪,应当委托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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