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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触刑律 律师巧辩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0-07-28 浏览次数:2076  

【案件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所(2009)XS18-219-1670号档案资料编写。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15日,董某申请设立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被深圳市工商局核准并发出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03年8月18日,该公司在建设银行黄贝岭支行开设了临时存款账户。2003年8月28日,该账户收到两笔共计50万元的现金存款。当天,某会计师事务所便出具了验资报告,称该公司已收到股东投资的实收资本50万元。2003年8月29日,深圳市工商局给该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载明董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万元)。2003年9月3日,该公司上述账户内的499520元被转出至深圳市某实业公司。当天,该款又从此实业公司账户转出。经查,深圳市某实业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06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工商局公告吊销,此公司登记的股东冯某、刘某及监事游某均为虚假身份。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成立后,董某及其妻以该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多名债权人借款160万元,除归还少部分款项及利息外,大部分借款至今未清偿。案发后,董某委托国晖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相关法律知识】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结果犯,要求有获得批准、虚报的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主体是公司登记的申请人,欺骗的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二、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董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数额不够巨大,犯罪情节轻微,应给予从轻处理。

  在成立公司时,董某事务繁忙,有关登记注册工作都是由其他人联系中介公司去做,他只是在申报文件上签字。董某对于虚报注册资本这种行为的性质认识不足,至少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故其犯罪主观故意不明确。另外,其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为50万元,够不上数额巨大。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应在100万元以上才算数额巨大。显然,被告人虚报的注册资本数额尚未达到这一标准。还有,董某虚报注册资本的后果也不严重。公司负债及清偿能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完全归咎于虚报注册资本,起诉书中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数额来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董某犯罪情节轻微,数额不够巨大,应依法给予从轻处理。

二、被告人董某如实坦白不法事实,认罪态度好,应依法从轻处罚。

  案发后,董某主动、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不法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真相,并表示愿意接受惩罚。这表明其认罪态度诚恳,有悔过自新的表现,故应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董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应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董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件启示】

  虚报注册资本如果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一种犯罪行为。在实践当中,很多人往往会忽视这一点,认为虚报注册资本是小事一桩,只要公司能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就万事大吉了,不管出资是否真实,甚至不择手段,弄虚作假,欺骗登记机关。本案的被告人董某就犯了这样的错误,结果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其教训实在是深刻。它告诉人们一个朴素的道理: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也是经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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