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1-11-16 17:49:49 浏览次数:384
卖淫属于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虽然卖淫不构成犯罪,但组织卖淫却可构成犯罪,我国规定有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上述款的规定将从重处罚。犯本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具体理解组织卖淫罪,可以从其构成的客观要件理解: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1. 组织
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聚拢在一起构成卖淫集团,聚拢地点诸如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等。
2. 策划
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计划布置、制定方案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而制定方案、计划、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
3. 指挥
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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