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处罚?
发布时间:2021-11-17 18:02:54 浏览次数:447
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属于违法行为,行为达到一定程度, 将构成组织卖淫罪。
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规定:
1. 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中,从犯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而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
对从犯的处罚规则,《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另需注意,《刑法》第361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条、第35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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