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如何构成寻衅滋事罪?
发布时间:2021-11-17 18:04:30 浏览次数:412
《刑法》第293条是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其明确,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理解此种情况下的寻衅滋事罪,可以从如下3个方面展开:
1.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此种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
2. 情节恶劣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 治安管理处罚
在上述情况不符合犯罪构成时,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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