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构成组织卖淫罪?
发布时间:2021-11-19 17:54:25 浏览次数:582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上述的规定从重处罚。在组织卖淫罪的具体犯罪构成问题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有:
1.何为组织他人卖淫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上述35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且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2.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述35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数罪并罚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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