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发布时间:2021-11-26 17:56:40 浏览次数:380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3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此种情况下,虽然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3个月以及超过3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但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就可涉及挪用资金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而“数额较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
3.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此种情况下,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3个月以及超过3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但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总的来说,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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