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1-11-26 17:58:22 浏览次数:329
强迫卖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强迫他人没有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358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是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则依照上述的规定从重处罚。具体理解强迫卖淫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还有:
1. 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述358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解释》第2条、上述“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淫人员累计达到《解释》第2条第(1)、(2)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解释》第2条第(4)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附:《解释》第2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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