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11-29 18:00:04 浏览次数:297
《刑法》第293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可理解为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其具体行为表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不具备上述犯罪构成情形的,还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其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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