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11-30 17:55:09 浏览次数:431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理解该条,有两个方面:
1.随意殴打他人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通常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2.情节恶劣
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情节恶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 未构成情节恶劣的
寻衅滋事没有上述构成犯罪的情况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根据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1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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