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嫖娼构成介绍卖淫罪吗?
发布时间:2021-12-08 17:57:50 浏览次数:401
我国《刑法》规定有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并处罚金。
介绍卖淫罪中的“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卖淫者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也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但无论如何,介绍嫖娼也即介绍卖淫。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1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同时,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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