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16 17:58:16 浏览次数:244
卖淫嫖娼在我国均属违法行为,但卖淫行为和嫖娼行为虽违法,本身不足以构成犯罪,而组织卖淫则涉嫌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上述的规定从重处罚。
具体理解组织卖淫罪,可有:
1. 组织人数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
2. 情节严重情形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数罪并罚情形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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