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故意伤害罪有哪些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1-12-24 17:58:44 浏览次数:286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故意伤害罪的具体量刑具体为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造成6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参考因素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刑罚的具体应用
(1)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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