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共犯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2-01-06 17:58:07 浏览次数:297
所谓“共犯”,也即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是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则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共同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区别,其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另,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各种处罚应当依照《刑法》贪污罪的基础刑罚,再根据到底是那种共犯类型来决定最终的处罚。《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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