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可以判死刑吗?
发布时间:2022-03-21 17:54:57 浏览次数:376
强奸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重罪,既然是重罪,那么就有判处死刑的可能。所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2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当然,实践中,对强奸罪判处死刑的情况并不多,结合《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罪的具体量刑为: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3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3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2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5、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真正做到强奸罪判处死刑的,通常会出现数罪并罚的情况,如强奸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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